,导致扑火专业队伍不稳定,扑火装备落后,防火宣传攻势不强,影响防火人力、物力到位,林区森林防火工作经费压力很大,平原丘陵地区尤显举步维艰。
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五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这里虽然明确了扑火所发生的费用的承担者,担未明确执行者,由谁去负责兑现?是防火指挥机构还是森林公安机关,是扑火队伍本身还是当地政府?另外,本条规定对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
f火单位支付,是否排除了森林经营者为个人的支付责任?本条还
规定“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
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这里的“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包括乡镇
人民政府?法律未作进一步明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扑
火费用无着落的现象。
六是基层对《条例》的实施办法出台寄予厚望。
在具体实践中基层普遍反映《条例》虽然规定引发森林火灾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
木。”但对拒不履行者的缺乏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使补种树
木落空。另外对不履行“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
植被。”的责任也无处罚条款,使经营单位尤其是经营者为个人
的无视更新造林和恢复植被的责任,变成有“任”无“责”。新
《条例》对防火期内野外燃放烟花爆竹、森林防火工作表彰和奖
励、火灾损失生态、经济评估标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管辖
等没有具体规定。诸如此类,基层纷纷期盼省能尽快出台新的《森
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将相关问题具体化。
三、新突破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面对新《条例》实施过程
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刷新了许
多有关森林防火的新纪录。具体体现在:
1、
责任状内容更加科学。
f突出表现在实行一票否决权的量化指标上。变过去对发生森林
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为现在对未实现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
目标任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把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目标
任务细化为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035‰、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森
林火灾、不因森林火灾而发生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
等三项平行指标。实现了三层指标涵义,即资源损失指标不突破
035‰“总量”,火灾严重程度不突破“重大”森林火灾,人员
伤亡事故不发生“较大”情形,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