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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火”游客的流火烟火、炊火、田地的燎火、祭祀的香火、稚痴的玩火管理、“坟头警示”等,在森林火灾扑救方面的“群防专治”、扑火大队、中队和应急分队以及基干民兵应急机动队伍建设等,在森林防火案件的查处方面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各部门之间和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等依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里程。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和新困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火灾瞒报现象依然存在。受原条例的影响,许多基层政府把发生森林火灾作为林业把总关和一票否决的关键依据,因此,有的基层政府忽视了森林火灾的突发性和等级的区别,在森林防火责任状中规定只要发生森林火灾就实行一票否决,导致一些基层政府不报或者不允许上报森林火灾信息,甚至连森林火灾案件都不允许上报,更有甚者把森林防火案件包括森林防火宣传、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和防火队伍建设等预防、扑救的责任追究,其中也包括了森林火灾案件与森林火灾案件混为一谈,个别地
f方凡是涉及森林防火方面的案件一律不允许上报,甚至干扰、阻碍森林防火案件的查处,使森林防火案件查处不力,不能正确开展以案释法,造成典型的瞒报现象,扭曲了《条例》关于行政责任的立法本意。
二是火源管理鞭长莫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而集体林区,山林与田地紧邻,群众长期的生产习惯火燎田埂地边,其在农业生产较为落后的山区尤为突出;而传统的土葬使上坟、送灯、扫墓、祭祖等民间旧俗中烧香、点蜡、焚纸、燃炮乃至发展到燃放烟花等由此引发森林火灾现象屡禁不止,《条例》中赋予此项监督权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受人力、物力和地域等诸多因素限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很难全面适时监控,继而形成了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现象。
三是行政处罚难以兑现。通过对近些年全市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统计我们发现其中四成以上为群众在防火期内烧荒、燎地、火粪所至,而从事这方面劳作的人要么为“留守老人”,要么是家境穷困的“老实”“本分”的“庄稼人”,他们中绝大多数没有能力担负罚款的法律责任,导致行政处罚不能到位,而新《条例》又取消了行政拘留等相应条款,基层普遍反映其行政处罚效果差,起不到警示作用。调查中还发现在历次森林火灾中有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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