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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先德后刑”、“刑德相养”的思想指引下,汉初诸帝施行“以德化民,约法省禁”和“与民休息”的“君人南面之术”,从而出现了被称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太平盛世的“文景之治”。后来,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其要旨在于“以德治国”、“任德而不任刑”。这一主张被汉武帝接受后,使汉朝确立了“务德教而省刑罚”的方针并付诸实践,从而形成了空前的“大一统”局面。到了唐代,“德主刑辅”被写入法典。《唐律》开宗明义就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历代王朝皆以《唐律》制订本朝律令,“德主刑辅”遂成为古代明君贤臣们相沿承袭的治国安邦之方略。
“德主刑辅”方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礼入法”,即把道德规范“仁孝之礼”纳入法律。《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汉律有“亲亲相容隐”的内容,规定家庭成员犯罪,其亲属可以“为谋首而藏匿罪人”,法律允许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律进一步扩大罪犯亲属相互“藏匿”的范围,直至近代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也还有类似的规定。上述内容来源于孔子“仁孝之礼”。有人问“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是“直躬”孔子日:“我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此外,汉律有“左道律”,即对违背“忠于君、孝于父母”者,处以重刑。
“以礼人法”还表现在用儒家经义决狱和解释法律。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供廷尉决狱之依据¨引。东汉学者马融、郑玄、应劭等人亦着书以《春秋》决狱,而东汉王朝则确认他们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情况表明,从汉代开始中国法律已走上了“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道路,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增补和充实,进一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密的法律体系;再经隋唐二代的司法实践,终于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历代王朝,皆以汉九章为宗。”二“民惟邦本”
早在夏初,人们就已注意到民众是护卫邦国的力量。《夏书》说:“众非元后,何戴元后非众,何以守邦”。商周统治者更认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因而主张“重我民”、“施实德于民”。这说明,商周之时已经出现的“重思”思想即“民本”思想的萌芽。
春秋是民本思想产生的时期。当时人认为立君是为了“利民”,国君应当“爱民”,“勿使失生”。孔子创立“仁学”,其核心是“爱人”。他说:“大畏民志,此谓知本。”统治者应懂得敬畏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看作安邦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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