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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作者:李丹妮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7期
古往今来,人类就从未停下过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脚步。平等与自由,在人权发展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它也是人权发展之初就提出被主张的一项权利。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革命先驱们对平等权利的主张也从最初的意识层面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开始,各国在立宪修宪时都将平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做明确规定。平等权是指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应当平等地为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所享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平等的含义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主要有三种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马俊军(2009)在《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一文中指出形式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平等是形式平等的补充。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含义,显然是符合形式平等的要求的,它所追求的是由宪法对公民提供保障的,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意味着所有公民面临的机会是一样的,都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这就保障了公民在一切权利面前的起点是一样的,而不管后天因为能力、财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权利行使效果的差别,宪法条文规定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实现平等的基础。
但由于家庭、教育、天赋等各种因素,每个个体都必然存在差别,如果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现实存在的差别,就失掉了平等的本意。形式平等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差别,而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实现构成了威胁,因此,我们要对形式上的平等不断调整,最终目的是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实质平等其实是一种调节,目的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的去保障在形式平等条件下,由于个体差别而造成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而在享受平等权利时遇到的不同待遇。
二、合理差别与歧视
由于存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客观基础,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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