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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f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
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2.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3.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4.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5.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二种:
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1.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2.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3.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1.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2.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f3.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2.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3.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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