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十天;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第六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第九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副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
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
f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1.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2.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3.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4.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5.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
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
理: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2、向外泄露公司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