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的,
须于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提供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
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三)《员工请销假审批表》须告知考勤员,并送公司人力
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总经理(主任)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公司分管领
导审批。
(二)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及以下员工请病事假,在7
天及以内的,由本部门总经理(主任)审批,在7天以上的,由
本部门总经理(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及以下员工休病事假以外其
5
f他假期的,由本部门总经理(主任)审批。(四)员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或年休假,须经人
力资源部审核。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于三个工作日内
办理销假手续。销假需由直接上级签字确认,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迟到、早退与旷工第二十七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在1个考勤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内的,本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达到3次以上的,每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1日处理。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一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二)以虚假理由请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以及假期已满不办理销假手续的;(四)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第二十九条员工旷工,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发薪酬。年累计旷工达15天及以上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6
f第三十条员工缺勤以及各种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
2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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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附件1
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
部门(盖章):
本月应出勤天数:
年月单位:日次
年探
序
出病事旷
婚产丧其
号
姓名
勤
假
假
工
休
亲
假
假
假
迟到
他早退
备注
假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8
f部门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日期:
9
f附件2
姓名事由开始日期应享受休假天数探亲地址
部门意见
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所在部门结束日期
填表日期:年月日请休假类别婚姻状况请休假天数
已休假天数
路程假天数
人力资源部审核意见
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