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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4年9月22日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促进船舶岸电、低硫油推广使用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船舶岸电设施和船用低硫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使用、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原本使用重油等高硫燃料)等相关项目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硫油指含硫量不超过05的船用燃油。转用低硫油指船舶靠泊期间辅机及锅炉燃料由非低硫油转用至低硫油。第四条“补贴资金”作为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子项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监督核查、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f第五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发展改革、环保、交通、审计监察部门及深圳海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一)在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总盘子中提出“补贴资金”子项年度利用计划额度(二)负责对申请补贴项目予以公示,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下达“补贴资金”扶持计划。第七条市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批复补贴资金年度支出(结构)计划(二)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补贴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下达“补贴资金”扶持计划(三)负责拨付“补贴资金”(四)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开展补贴资金绩效重点评价(五)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市交通部门职责:(一)编制“补贴资金”具体年度支出计划,会同市环保部门制定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项目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二)依据“补贴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受理补贴申请,组织项目验收、专家评审、补贴申报及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三)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及项目档案,跟踪、考察补贴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四)组织开展岸电和低硫油推广工作对港口航运业的影响评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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