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相关企业机构建立深圳港绿色环保自律性公约,组织发动港航企业加入此公约并签署岸电、低硫油使用承诺书
f(六)负责分配港口岸电建设数量,督促港口拟定岸电设施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及规划设计审批及项目建设工作。牵头组织岸电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七)负责对港口岸电建设项目、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油情况开展资料审核并协助市环保部门对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油开展监督抽查(八)按职能分工,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九)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市环保部门职责:(一)协助市交通部门在深圳港推广船舶使用岸电和低硫油等减排工作(二)协助市交通部门对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情况开展核查(三)组织深圳海事部门、市交通部门对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四)组织开展项目环境绩效评价,并提出政策修改意见。第十条市审计部门职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审计。第十一条市监察部门职责:对“补贴资金”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及个人予以查处。第十二条深圳海事部门职责:(一)配合市交通部门发动航运企业加入深圳港绿色环保自律性公约并签署岸电、低硫油使用承诺书(二)协助市环保部门、市交通部门对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油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一)如实提供相关补贴申报材料
f(二)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验收(四)对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章“补贴资金”使用范围第十四条“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开展岸电设施建设和提供岸电使用的港口企业及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的航运企业。第十五条“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深圳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船舶使用岸电和转用低硫油等相关项目,包括:(一)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三)经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项目。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资金不予支持:(一)享受过市级有关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二)尚未建成验收的项目(三)与港口岸电建设、船舶使用岸电或转用低硫油等无关的项目或活动。第四章补贴标准和方式第十七条“补贴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资助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补贴港口岸电设施供电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