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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镇及乡村政府。与此相对对应,具有代表性的是区域规划(跨洲跨市)、州综合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县域综合规划、镇村规划(图3)。各州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别。从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看,全国只有四分之一的州制定全域用地规划和政策。有的把规划发展目标作为本州的法令通过,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在各自的总体规划中贯彻体现,比如夏威夷州。有的通过复杂的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由专门的委员会出台一套州规划目标,要求各区域和地方予以贯彻体现,比如俄勒冈州。有的州政府要求各地方政府首先制定发展规划,然后总结和综合所有的地方规划,形成全州的总体规划,比如佐治亚州。因此,一些州规划体系完备,相互衔接,而一些州则只是在部分层级或地区编制规划,具有多样性和自由型的特点。二、多因素影响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并具有动态性特征。主要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经济发展特点、历史文化、地域面积等多种因素。
f(一)行政组织体系对国家空间规划层级起基本作用。各国基本按“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规划”原则构建本国的空间规划体系。日本政府是由中央政府、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的行政组织与规划层级相对应。德国联邦政府行政组织体制分为联邦、州、地方县(市)及市镇的组织体系与其空间规划层级相对应。通常国土面积较大国家设置的行政组织层级也多,但是规划层级类型总体上只有三类,即国家级(战略性),区域级(衔接性)和地方级(操作性)。(二)经济体制影响国家空间规划不同层级的功能经济体制对空间规划体系影响体现在不同层级规划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度。日本是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空间规划不仅体系完备,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也尤为密切,属于强干预型。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联邦层面的规划比较宏观,底层的规划尤其乡镇级规划比较具体,属适度干预型。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至今都没有国家级的空间规划,有一些问题导向型的州级规划和区域规划,地方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具有法律效率,属于地方自治型。(三)经济发展阶段驱动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转变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国土空间开发的类型和方式,导致空间规划体系模式有所不同。英国早在1968年建立了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二级空间规划体系。针对加强区域空间管理和强化地方管理的需求,2004年颁布《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将国家政策导则简化为国家政策陈述,区域政策导则调整为区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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