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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
f1、应该受理、立案的消防违法行为而不受理、不予立案的;2、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3、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4、对正在进行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5、超越职权或管辖范围越权实施消防监督的;6、在进行消防监督和办理有关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7、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予以通过审核、验收的;8、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或超过期限,造成群众不满的;9、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10、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11、在对消防产品的申报、检查、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过错致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大量生产和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12、接到重、特大火灾指令后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调查,或者由于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火灾损失
f核定不实,火灾事故责任分辨不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被撤销认定的;13、对应追究违法当事人应有的责任,而无故拖延,不处理或者降格处理的;1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为违法人员、单位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执法案件内情,造成后果的;15、非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16、非法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利,造成一定后果的;17、办案人员丢失物证和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取证不及时,致使案件无法处理的;18、违反规定擅自收取各种费用的;19、由于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主观意志造成错误,产生一定后果的;20、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意见书、行政裁决或复议决定的;21、其他由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四)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资格;3、通报批评;4、减扣当年目标管理奖;5、调离执法岗位;
f6、党纪、政纪处分;7、延期晋职、晋级、晋衔。(五)因执法过错导致国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处理。(六)执法过错案件应当报由支队纪委组织防火处、政治处调查认定,由报支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六、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学习制度1、制定年度业务学习计划,建立业务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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