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两个法律部门中有交叉部分。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f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劳动就业的这一法律特征表明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4、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2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f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5、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的关系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