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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作者:李海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
摘要辩护律师调取证据是合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侦查阶段尤其如此。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司法改革上的滞后、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失衡,致使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本文从案例入手,窥探实务中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行使调查取证权所面临的困境,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律师权利执业困境
作者简介:李海健,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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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公安局逮捕。李庄案随即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拒绝辩护人要求,在相关证据仍存有疑点,无法相互印证,非法证据无法排除的情况下,作了有罪判决。李庄否认其罪行,提出上诉,2010年2月,“李庄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二审中,李庄一反常态,认罪认罚。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李庄案的发生在全国法学界引发激烈讨论,关于李庄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取证,获取证据的过程是否涉嫌违法,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案中,李庄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收集、调查相关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有没有触犯法律值得思考。在实务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一项保障性权利,是对公安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起诉、审判权利的监督,对于整个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推进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一些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没有准确把握界限,很容易超越法律规定的边界,从而陷入犯罪的泥潭。久而久之,辩护律师只会对这项权利敬而远之。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论探析
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中早有规定,随着立法的而不断完善,学界和实务界日益的重视,近年来不断作出相应的完善,这也为律师的执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按照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一条款虽然对辩护律师行使法定权利设置了障碍,能否实现权利,完全取决于他人,但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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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了辩护律师可以向特定的对象收集证据,让其行使该权利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律师能够在哪一阶段行使该权利仍不明晰,对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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