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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的。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以保护。
对于无权代理,大陆法各国基本上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f代理权的内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本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和本人义务(上届考题):代理人的义务1、勤勉义务2、诚信、忠诚义务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从两边收取佣金。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案例:
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台数控机床卖给了甲公司。3、保密义务4、申报账目义务5、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本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关于佣金的特别问题:英美法系:只要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得到佣金。但如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无权索取佣金。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代理合同终止后的交易,本人仍需支付佣金;有规定期限的,不需支付佣金。大陆法规定:对于独家代理,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达成的一切交易,代理人都有权获取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帐册在大陆法,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
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上届出的案例题)
(尽管老师没讲,但考试题中有这部分内容,建议大家看一看)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大陆法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英美法国家,合同法是判例法,包含在普通法中。英美法的对价:对价一词是从英文中的“Co
sideratio
”翻译过来的,我们把它解释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例如,A对B许诺,如果B肯出1000元,A愿意将自己的手表转让给B。之后,B为得到A的手表,把1000元钱交给A方。在这一关系中,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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