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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
车私用,非公司业务,事后拒绝付款,原告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起诉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租车,原告有权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被告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案例二: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4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问题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答案: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案例三: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所做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例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
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这里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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