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作证进行了改进,但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为其条纹的饿粗糙性仍然无法满足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助谁来处,发放方式和具体标准均当进行细化。二、增加了警察在必要时出庭作证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警察也要出庭作证,但由于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还很原则,警察出庭作证在程序和证据两个方
f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般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警察在日常生活中碰巧看到了犯罪情况的发生,依法履行职务并把犯罪嫌疑人抓住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第二种情况是,当控辩双方针对某项在讯问中取得的证据存在异议,被告人认为是“刑讯逼供”获得的,此时侦查人员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并未进行“刑讯逼供”,如果侦查人员就此证据说不清楚,无法证明其是合法得来的,那么这个证据就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从而不被采用。,此规定将极大地约束侦查人员的行为,对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应出庭不出庭是否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通过否定相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可以促使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保障被告人对证据进行交叉询问的权利。对其他证人,尤其是警察证人应出庭而没有出庭的,却没有这样的要求。我认为,对警察应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也应设置一定的不利后果。可以区分警察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证和对办案中获知的案件情况作证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规定。具体而言,警察需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证的,如果经法庭通知其拒不出庭,则不能认定相应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合法,相应的证据则丧失证据能力警察需要对办案中获知的案件情况出庭作证的,如果经法庭通知后该警察拒不出庭作
f证,一般不导致相关证据失去证据能力。但在法庭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时,被告人一方可能对该证据的某些方面或某些环节进行质疑,这时公诉人很可能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这就会影响该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对此,建议可以规定为:法庭对此类证据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疑点不能合理说明或排除的,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