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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顺利进行不可或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均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并未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以及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了原有法律、法规的合理之处规定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情形规定得较笼统,没有明确其不到庭作证的情形,这样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如何解决好鉴定人经法院依法通知后仍不出庭作证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f以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一、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在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公诉部门在对案件审查时,应当转变执法理念,摈弃盲目依赖、甚至迷信鉴定意见,视鉴定意见为最终判断的错误思想。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对鉴定主体不合格、鉴定程序存在瑕疵、鉴定文书不合格等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依法进行补救或者排除对与案件事实无关联、鉴定的检材、样本不符合要求、鉴定事项不当、违反科学原理等实体错误的鉴定意见依法予以排除。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对特定案件中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保护问题作了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将法律落实到位保证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鉴定机构是盈利性的中介机构经济因素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补偿同样有助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率的提高在此可以借鉴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对鉴定人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虽然,现在我国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很严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全社会一起努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健全我们的法律制度,在将来,这种现象一定能够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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