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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摘要证人出庭率低一直为我国司法界的不足。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思想保守、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保障不到位、强制措施不健全等。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保护和经济保障、强制措施、不出庭后果等,这将对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发挥极大的作用。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强制措施2010年,在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中,存在许多颇具争议的话题。其中,最受质疑的是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八名证人无一例外拒绝出庭。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在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的状况充斥着我国司法界。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证人不出庭往往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证言无法展开质证,质证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证人不出庭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证人和立法这两方面的原因。证人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及害怕报复的心理都对出庭率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另外,立法的自身缺陷也从侧面阻碍了证人出庭的发展。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出庭证人范围合理化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该条文规定扩大了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这类证人对案件有重要作用,他们的证言证词对定罪量刑或许起着决定性影响。此类证人应该出庭作证。除此之外,第187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还规定了人民警察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人民警察出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目击者的身份出庭作证,包括执行职务时看到的;第二种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出庭作说明。1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严格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在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收到质疑,人民法院也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就应该出庭,对于理应出庭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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