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的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确保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三)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五)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六)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执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并做好记录;(七)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十四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中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安装项目资格;从事电梯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梯维修项目资格。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持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五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六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迅速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
f第十六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不得购置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在用电梯停用拟超过15日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书面告知原登记部门。
电梯报废时,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