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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参与。所谓护民,就是运用审判权,公正高效地裁决案件,达到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所谓的利民,就是法院的工作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司法为民的提出,可以说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大超越,超越了许多原有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理念如国家本位、实体本位、司法神圣、司法为政府保驾护航等等。马克思曾经指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在司法制度的构建和运作中,必须体现人文关怀,将人作为司法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承认并保障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将人作为理性的,能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的主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尊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应有的自由。司法为民是现代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高度概括。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是“以公正的逻辑代替物理的逻辑的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可以说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关于公正的概念,众说纷芸。美国学者E:“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如果说正如博”登海默认为的那样,那么正义如何能成为司法的永恒追求之价值呢?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我们认为公正是存在与人民的观念中的,应当是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司法公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正义效果,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司法公正有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实体结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结果应当以法律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公平解决纠纷,处分当事
f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谓实体公正,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公正裁判。这种追求实体公正的基础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是勿容质疑的,但是还原事实真相的司法目标是否科学呢?显然这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主观臆测。首先,案件事实本身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司法认定的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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