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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为民的实质
从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着手考察


内容摘要司法为民是与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联系在一起的,从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来看,司法为民的实质就是要求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得以实现。由于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两方面内容,因此,司法为民要求国家尤其是它的法院既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以全面实现。关键词司法为民实质裁判请求权审判权
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应当以一定的司法理念为指导思想,科学的司法理念的确立是一国司法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我国的司法改革经过十多年探索,
①②终于明确提出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从而认清了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和法院
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这符合世界司法改革的一般规律,充分体现了司法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当今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司法为民的实质?不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设计以及司法权的运行必然会出现偏差。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厘清司法为民的实质。司法为民是与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即裁判请求权的保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脱离了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保障,司法为民将成为空洞的口号而已。本文拟以民事司法为基点,从裁判请求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着手来探讨司法为民的实质问题。一、裁判请求权:公民的程序基本权裁判请求权:

刘敏(1964),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国的司法改革是从1988年的第十四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以后开始的。关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笔者曾经在《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一书中有所论及,参见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8页;黄松有先生将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88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举行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第二阶段是从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一直延续至今。第一阶段改革的中心议题是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民事审判方式,做到三个“强化”;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议题是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由第一阶段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整个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渡和推进。参见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3页。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是在2003年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系统提出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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