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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摘要:司法为民是现代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高度概括,是司法机关新时期工作的总的指导原则。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和诠释,两者内涵丰富,关系复杂。笔者结合司法现状,以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条件为契机,探讨践行司法为民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关键词:司法为民一、司法为民的内涵二、司法公正的内涵三、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四、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的实现渠道一司法为民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后,地方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出台了大量便民利民的制度和措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虽然上述指导意见提出了23项为民措施,有些地方提出了更多的为民措施,如江西省高院分六部分,提出了40项的便民措施。应当说“为民”行为的种类显然是开放性的,而非列举所能包括的。因此司法为民的内涵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尤为重要。司法为民之“民”的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应当说,司法为民脱胎与具有政治色彩的语境,国家权力和司法权来自于人民。但是一旦国家成立以后,在法律语境中,国家是公民的国家。我国宪法明确写如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表明人权成为国家的价值观,明确国家的权力的宗旨。在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作为掌握国家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也具有保障公民人权的义务。因此司法为民,在法律语境中的“民”应当是公民之民,而非人民之民。否则如果在法律领域使用具有政治语境的概念,有可能会出现司法机关将一方当事人作为敌人看待,难以保持其中立性。司法活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主要表现为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个案和执行个案。在审判工作领域内,所涉及的“民”,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包括拟人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组织和非拟人化的团体,统称为当事人。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因此,司法为民落实到法院实践工作中就是去亲民、便民、护民和利民。所谓的亲民就是法官要亲和当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人,从思想感情上亲近、贴切当事人。以热情的态度接待当事人,深度体察民情,关注民疾。当然这里主要是指了解民众的疾苦,才会对当事人有更多的了解,而非要求与案件的当事人单方接触。所谓的便民就是法院的工作展开要便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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