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学生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三条XX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f第四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第五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八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