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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f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
f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XX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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