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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第二十三条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f第二十四条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第二十五条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第二十六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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