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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
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四条选拔与派出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第五条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
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第六条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
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第七条第八条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
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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