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第十七条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第十八条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第十九条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民国家的豁免。
f第二十条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第二十一条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