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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的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2、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实际业务完成情况共同协商对上述部分不动产解除
抵押(委托方应确保在押不动产由代理方核定的价值不低于委托方所需额度)。双方协商一
致的,在部分业务已完结且委托方相应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不动
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不动产解除抵押相关事宜。
五、财务结算
1、委托方应在单笔采购合同签订前且不晚于单笔委托业务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采购
合同金额的10向代理方支付保证金,代理方在未收到此保证金前,有权不对外签订或履行
采购合同。保证金可但只能冲抵最后一批货款。协议执行过程中,委托方同意代理方对本协
议货物的全部成本(包含货款、其它代垫款、资金占用费、物流费用等)进行估算,当本协
议货物的市场价值与全部成本的差额占全部成本的比例大于5,代理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
该差额来款作为追加的保证金。委托方不按代理方要求追加保证金的,代理方有权解除单笔
业务合同、自行处理货物,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2、本协议所涉汇率暂按
计(若单笔业务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单笔业务约定为
准),如代理方实际对外付款当日银行汇率发生变化,以银行实际售汇汇率为准,多退少补。
协议汇率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3、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海关保证金、海关进口增值税、进口关
税、因海关审价而增加的税费、增值税等)由委托方承担。代理方原则上不代垫税款,若由
代理方代垫税款的,则委托方按本条第5款向代理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委托方同意海关税单
均由代理方直接抵扣,因海关审价或增值税票抵扣(含未能及不能足额抵扣等)及其他非代
理方原因导致的税费等损失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委托方不以任何理由向代理方追索。若因海
关审价需补交有关税费,则无论报关前后,委托方应在海关发出通知后三日内将补交税费付
至代理方账户,否则代理方有权追缴并要求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
4、针对双方进口采购业务,代理方按进口合同总金额的(含税,含银行费用)
收取代理费;针对与供应商现汇结算的内贸采购业务,代理方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含
税)收取代理费;针对与供应商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内贸采购业务,代理方按采购合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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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额的11(含税,含银行费用)收取代理费。上述代理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5、若代理方代垫货款或其他款项的,自实际垫付之日起,代理方按如下规则收取资金占用费:第130天内按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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