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该提货额度时委托方应根据代理方通知要求款到提货。提货额度以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代理方结合产品性质、货物市场行情及委托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核定。当委托方在业务履行中发生违约情况或货物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委托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发生不良变化情形时,代理方有权随时暂停或降低或取消相应提货额度。代理方出具提货单据(如《货物出仓通知单》等)或转移相关货权凭证后,即视为已完成交货义务。8、对供货商资信负责,承担因供货商原因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承担因供货商瑕疵开具发票或未按时退还货款的责任;因前述供货商或其他非代理方原因导致的协议未履行、履行不能或履行瑕疵,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9、承担因政策、市场和汇率风险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一切责任。(二)代理方的权利义务1、以代理方自己的名义代理委托方对外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2、根据委托方需求,代理或协助办理有关进口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报检以及内贸货物的配送等物流手续,货物需存储的则存放在代理方指定仓库。3、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业务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其项下协议,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4、因供货商原因致使本协议及其项下业务未能履行、未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采购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账户。若代理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事宜而遭受索赔或需要对外提出索赔的,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按前述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后果。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并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含财产保全相关费用)、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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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若协议产品需先行办理许可证方可进口,委托方知悉许可证存在无法出证或出证后被
国家公职机关撤销的可能,且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代理方在许可证
出证前有权不对外签约。
四、担保条款
1、委托方同意提供如下房产对代理方所享有的委托方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金额
总计为人民币
万元,以具体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