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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按规则所调整的特定行为是否发生与该规则之前)1、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某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2、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特定行为的前提条件。
第十四章:法的效力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于法律。狭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1、法的效力是一种应然的力量;2、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要求;3、法的效力是作用于一定对象的。二、分类(一)规范赋予力与规范约束力(以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内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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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规范赋予力:法律通过赋予主体以权利而表现出来的法的效力。特点:(1)主体可以或有资格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2)主体具有行为与否的自主决定权;(3)主体不行为不受法律追究;(4)主体决定行使或享受权利时,相对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对义务;(5)主体行使权利受到阻碍时,国家强制力必须给予支持和保护。2、规范约束力:法律通过设定主体以义务而表现出来的法的效力。特点:(1)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准作出一定行为;(2)主体如果不按法律规范的要求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实体效力和程序效力(以法律规范所载的内容为标准)(三)成文效力与不成文效力(以法律渊源的表现方式为标准)
第二节: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位阶,又称法的效力的层次或等级,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的渊源在效力方面的差别。
一、宪法至上原则:一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法律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意味着国家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任何法的效力。
二、等级序列原则:在一国范围内,法律制定的主体不同,其制定法律的权限亦不同,法律的效力亦不同。这样,不同的等级序列的权限最终形成了不同等级序列的法律规范。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主要适用于同一主体所指定的法律。四、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主体按照相同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如果依据上述诸项原则仍难以认定其法的效力,则可依据法律制定的时间先后来确定其优先顺序,即后来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后法优先适用。五、成文法优先原则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
第三节:法的效力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一)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国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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