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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2、属地主义(领土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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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对人的效力的法律规定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人的效力(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以内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适用中国法律。(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以外的,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或与我国公民发生了法律交往,也适用我国法律规范。二、对事的效力(一)对事的效力的原则1、事项法定原则;2、完善设定原则;3、一事不再理原则;4、一事不二罚原则;(二)对事的效力的对象1、对社会关系的效力;2、对行为的效力。三、法的时间效力(一)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1)该法律中没有规定其开始生效的时间,而由其他法律文件宣告生效。(2)该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明文规定。2、由法律明文规定该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1)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生效时间;(2)由法律的制定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开始生效的时间;(3)在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时,按照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3、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或满足一定条件后开始生效。(二)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1、新法废止旧法;2、新法代替旧法;3、自行失效:调整对象消失;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一次性规定;适用期已过。4、抵触失效(局部性、推定性、隐蔽性)(三)法的溯及力: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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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追溯”原则1、从旧原则,认为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肯定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5、从旧兼从轻原则;四、法的空间效力1、域内效力;2、域外效力。
第十五章: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行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合法性、法定性、自主性)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合法性、法定性、强制性)二、权利的特征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2、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过这一界限并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3、权利是权利主体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能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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