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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4、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5、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三、义务的特征1、义务是由法律规范决定的;2、义务的履行不以义务人主观上是否愿意为转移,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3、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一、依据存在形态不同所作的分类1、应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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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外权利和义务,不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障;3、法定权利和义务;4、现实权利和义务。二、依据根本法与普通法不同规定所作的分类1、基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和义务。三、依据主体范围不同所作的分类1、对世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力: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可能作为其义务人,它排除其他任何人的侵犯,对一般人要求不得为一定行为。2、对人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和义务);四、依据主体种类不同所作的分类1、个人权利和义务;2、集体权利和义务;3、国家权利和义务;4、全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五、依据权利义务的因果关系不同所作的分类1、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一性权利又称为“原权利”,它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权利或者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第一性义务是与第一性权利相对应的。2、第二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又称为“救济权利”,这种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权利。六、依据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1、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2、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意义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对立统一的关系1、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的对立统一;2、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的守恒性;3、权利和义务在功能上的互补性;4、权利和义务在价值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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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权利和义务的意义法律是调节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这种调节和规范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方式来实现的。因此,所有法律现象、一切法律部门、法律适用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运行的全过程都贯穿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法律现象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构成要素的。法律部门是由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一国现行同类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部门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自己的主要构成,并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制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它还包含着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法律运行的所有环节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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