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十九条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f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其他收入。第二十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第二十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了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支付情况。劳动社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