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同意不予立案。导批示审同意不予立案,请审批。核意见
涂××
20XX年1月7日
刘××
20XX年1月7日
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20XX年1月2日19时40分何x报案称:“自己放在利达公司办公室联想笔记本电脑,被联想公司xx销售部业务员陈x偷走,要求处理,笔记本电脑价值5300元。我单位接警后立即展开了调查访问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何×报称被盗一案不予立案,理由如下:
20XX年1月2日19时20分许,何×从外办事回到利达公司自己办公室,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询问办公室同事,被告知笔记本电脑被联想公司xx销售部业务员陈x拿走。经对陈x了解,何×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只付了一半款,剩余部分一直没有付清。为此陈x将笔记本电脑拿回。
f综上所述,何×对他人盗窃其笔记本电脑的指控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特呈请对何×报称被盗一案不予立案。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
严××
官××
二○XX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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