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考点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创设取得1无偿划拨: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方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式者的,应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期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限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续1)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期地出让金。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移转取得:①按照出让合同(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考点一抵押权(10、09年)
禁止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1)城市房地产: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2)乡村土地: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三)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立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2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造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