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实体权利
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如合同
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
援用主体法院不主动援用,当事人主张后才审查法院可主动审查
期间性质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普通2年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知道或应
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短期1年
当知道之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日
长期4年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20年所有合同(不适用中断、中止)
被侵害时
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14、12、09年)
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控制)最后6个月暂停
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中清零
第三章考点一考点二
物权法律制度10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13年)物的种类(09年)
自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权
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第2页
f(限制)②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生效)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独立物权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考点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5年)(一)物权法定原则(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1)房屋;2)建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
动产
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交付生效
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登记对抗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
考点一物权取得(权利前手)考点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易等。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1)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
2)继承或受遗赠: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律行为
3)法律文书征收: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
考点三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普通动产一物多卖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考点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5、1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