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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四)保证责任1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1)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先约定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界定: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连带保证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诉讼时效中止(五)一般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016新增)考点二定金(1215年)1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为订金。3违约金、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考点一合同的转让(一)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3债权转让的效力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考点二合同的终止(121415年)(一)法定解除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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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提示: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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