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暂行规定》,行业
内主业单位资金由省局(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内部结算单位仅限于一种筹资渠道和方式,即通过资金管理中心统借统还,严禁单位私自融资。需要贷款时,不需办理任何手续直接产生内部借款进行业务结算或拨入银行基本帐户。第三十二条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每月计算收取内部借款资金
占用费,通过网上结算支付。在内部存第三十三条资金结算员应随时掌握内部存借款余额,款足够时及时归还内部借款,以减少财务费用。
第九章货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要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内容
f包括:(一)货币资金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是否存在业务不相容的职务混岗现象。(二)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同时要加强对大额资金的监管,对其流向和效果要重点监控。(三)银行印鉴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一人保管的现象。(四)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五)货币资金是否及时入帐,日清月结。(六)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与银行存款核对账目;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保各笔收支款项帐帐、帐实相符,防止资金被挪用或侵占。(七)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业务内容。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局(公司)及所属县(市)区局(营销部)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