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资金使用对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
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第十条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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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在福建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实质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工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活动;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十一条条件:1、具有组织全省、行业或设区市所辖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组织参展展位数不低于10个;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参加培训中小企业数不低于30家,其中,设区市举办的培训班中小企业数不低于50家;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十二条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
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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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必须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wwwsmeimdf
et或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终身只需注册一次)。同时,向承办单位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税务、海关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以上均是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第十五条对企业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
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团体展览会项目必须提供各参展企业的账户,资金直接拨付参展企业。各项目实际支持金额及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支持的项目数,将根据每年资金额度进行调整。单家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支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每年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具体根据每年两厅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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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报工作通知以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