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第一章行)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第五条管理部门与职责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
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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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第三章第八条资金用途
市场开拓资金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