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第十六条本着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精神,学院实行加班补休制,补休须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由部门领导安排补休。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加班,事后由加班部门提出报告,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第十七条企业化管理的部门,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应保证在职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性质决定放假天数,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教职员工探亲管理第十八条探亲待遇的规定1凡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包括探望配偶的父母。2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3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不可享受探亲待遇。在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5.探亲的假期应在寒暑假中享受。探亲假不能提前、累加或递延享受。第十九条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1.探亲路费的报销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2.探望父母和配偶,应以探视对象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依据。
f3.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按规定报销。5乘火车(含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6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7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8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应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9教职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份由教职工自理。10教职工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单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单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11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订票费、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