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餐费、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七章出境超期教职员工的管理第二十条公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出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境
f前规定的身份。第二十一条超期一年以上者,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一律不再保留公职。第二十二条对符合下列情况的出境超期人员,如为学院急需学科、专业的人才,经本人申请、拟接收的基层单位考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接收到院工作:1取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且年龄不超过45岁者。2取得硕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0岁者。3其它特殊情况。上述人员,在境外攻读学位期间,工龄计算、工资待遇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不保留公职的出境人员可按辞职办理,半年内不办理手续则按辞退处理。第二十四条在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出境探亲外,不批准如自费留学等因私离境。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要求因私出境,需经基层单位和组织人事处同意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按规定缴清违约金、缺期服务费等项费用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学院批准的与境外进行合作研究而出国的研究人员,按《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规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退休、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我院教职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f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经过市社保局指定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及中山市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第二十七条我院担任教学任务或科研项目的教职员工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向本人所在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基层单位同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学院在三个月内办理完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辞职:1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改造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未完成的。2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辞职后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3受到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受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的。第二十九条被批准辞职的教职员工,须办清离院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学院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服务期未满的,须交清缺期服务费。第三十条我院教职员工应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作辞退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1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或严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