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家禽及染疫家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家禽及家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f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工消随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f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兴办畜禽养殖场区成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中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f四、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标识推行工作的安排,做好畜禽标识加施的具体实施。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作为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的追溯依据。
五、畜禽养殖场(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