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人为公司购置证券,必须取得公司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
f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是否符合投资指令。
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需要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公司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公司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他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完全分离,可以大大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公司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帐户的余额相核对。
投资资产处置控制程序为,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
f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货币资金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
(二)长期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