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篇一: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xx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
议提出的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进一步明确家庭农场的登记要求和操作规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根据农业部农办经20xx6号文件精神,重点鼓励引导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农场办理注册登记: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即非城镇居民)。(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三)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即:从事粮食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500头以上;养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养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兔年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第四条家庭农场类型。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
1
f第六条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七条家庭农场注册资金(本)。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注册家庭农场的,资金数额由申请人(合伙人)自主确定。
第八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申请人可以申请农业种、养殖业产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