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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资发201573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资)发2015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5
f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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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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