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双方都有分割财产的权利”。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于由于一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应不分或少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原则: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对于离婚妇女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显得欠缺力度。特别是对一些与个体户、爆发户离异妇女的财产权利保障,更显得苍白无力。还有的离婚案件,将子女的财产判给当事人一方所有。这些都是与保护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相违背的。子女与女方相对来说是处于弱势,因此,应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五方便生活,利于生产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只看财产的原有价格,还要看它的用途。比如,摩托车,价钱并不很多,但为一家生活所需,双方为此争要不休,分割时,就要考虑应给更需要的一方。又比如,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品,如专业书籍、专门工具和其他物品等尽量分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其他物品相抵,也可以作价折抵补齐。再比如,对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使用的财产也应当作价分割。六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f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把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以及他人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对当事人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财产,应依法收缴。同时,也要防止某些人利用离婚的合法方式攫取他人财物或为图谋财产而危害对方的行为发生。三、案例分析李强和何秀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李强前往外地打工,何秀在家非常寂寞,后来在王婆的介绍下,认识陈斌,二人相见恨晚,并公然同居。后李强在外地听闻此事,回到苏州,而此时何秀已经怀上陈斌的孩子,李强见此事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李强与何秀的房子是李强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是其弟弟李刚赠与李强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李强。何秀在婚前有银行存款5万,从两人结婚至今已有利息2万元。何秀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书,获稿酬5万元。问:(1)对李强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李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说明理由。(3)如果何秀提起离婚诉讼,李强不同意,但法院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