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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2、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3、客观方面: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销售金额:未扣除成本、税款等的违法收入5、主观方面:故意,以牟利为目的本罪与14①140条的外延涵盖了141148条的规定,形成竞合;②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的产品,不构成所定犯罪,但金额在5万以上,按本罪处理;构成141148条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理。1148条的法条竞合关系(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f1、概念: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废物、淫秽物品、毒品、制毒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2、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海关进出境监管活动3、对象:普通货物、物品①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②依法应缴税的货物、物品4、“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处罚”(三)伪造货币罪1、概念: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2、伪造的方式和货币的范围:方式未限定;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国货币和港澳台货币(限于正在流通的货币)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5、定罪标准: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伪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或者200张(枚)以上。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概念: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行为: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备主体资格、具备主体资格);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3、数额:个人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4、主观方面:故意
(五)洗钱罪1、概念: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2、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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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4、行为:列举的五种行为之一。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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