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不足,主要有两方面:1“谁主张,谁举证”中的“主张”不明确。这一原则并未规定是主张肯定事实者负举证责任或主张否定事实者不负举证责任,那么一般理解是:主张肯定事实者负举证责任,主张否定事实者不负举证责任。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疑,在某些情况下,与实体法不相一致。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新型工业不断出现,大型危险作业也不断增多,这些产业对社会、公民产生了一些危害,造成了侵权,受害者在这个原则下鲜有胜诉可能。于是各国实体法对这类案件纷纷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取而代之,对这类特殊侵权如仍由受害者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的话,将会出现埃尔曼所说的“举证规则可能使实体法规则完全不起作用”。因为“实体法上的损害归属的规定与举
f证分配的关系,无异影之相随。”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民事诉讼实践的需要,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法思想。在《规定》第四条中的这些特殊侵权案件,受害者由于专业知识水平、技术等等所限,无法举证证明,而由法院调查取证,也面临专业水平局限,虽可由法院委托有关单位鉴定,但仍需被告配合,并且也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同时浪费人、财、物,所以有必要实行举证倒置,由有条件、有能力的被告负举证责任。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等对“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虽不能说当事人不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必然败诉,但其败诉风险负担加大了。对于《规定》第四条中的这类特殊侵权案件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加重与原告举证困难之间反差更为强烈,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成为必要。三、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举证责任倒置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提出证据的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非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界有观点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举证责任的转换,即在诉讼的过程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相对方基于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必要性所承担的提供证据的责任。”④“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后,由被告负举证责任。”⑤事实上“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的转换一般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而不涉及抽象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一方提出请求,另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