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
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
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
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
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
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
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
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
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
f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
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
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
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
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
件时,财务主
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
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
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
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
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
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
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
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
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
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
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
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
f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
和付款,r